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诉被告河南省新合作商贸**公司孟州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原告何*鹏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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