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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科诉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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