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科诉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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