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与被上诉**工程公司、被上诉**工程公司美丽之都项目部、原审第三人殷**、袁**、袁**、袁**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的委托代理人信红星,被上诉**工程公司与河南**程公司美丽之都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李**,原审第三人殷**,原审第三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在提起上诉时以家庭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费,在审理过程中,程**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程银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