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新华人寿**公司舞阳营销部、新华人寿**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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