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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裁定、本院(2015)漯民终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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