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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不服漯河市源**民法院(2014)源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住所地在郾城区,源**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郾城区。综上,本案应由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被告2009年就搬离郾城区黄河路337号,原办公地址现在是兰乔圣菲小区现办公地址在漯河市源汇区产业集聚区,源**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漯河东**限公司在另一案(2012)源民初字第396号民事案件中所提供的加盖其公司印章的上诉状中自认其公司现在的住所地为漯河市源汇区产业集聚区,只是工商登记未变更,上诉人己不在工商登记中的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337号办公。因其现在办公地点源汇区产业集聚区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源**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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