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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王**、中国人民财产**东开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以下简称阴阳赵分局)、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中国人**铁东开发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铁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法定代理人杨**及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阴阳赵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被上诉人人保铁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后续治疗费,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赔偿,如何选择,是当事人权利的一部分,二者各有利弊。一并赔偿有利于纠纷及时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同时亦存在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医疗水平的进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高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的费用的风险。本案中关于二次手术费用,在(2011)源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张**已经对二次手术费进行了评估,并对评估结论5000元也予以认可,且被告方已经履行,现原告张**就二次手术费用再次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的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退还。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求的后续治疗费是超出部分,原诉并未涉及。该二次手术费超出了原医院的建议。一审在未向受害人释明该费用处理方法,仅依据该费用已在原诉支持过为由驳回张**的合理诉求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阴阳赵分局答辩称:张**的后续治疗费经(2011)源民初字213号民事判决处理过,张**的起诉系重复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裁定驳回张**的起诉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人保财**发支公司答辩称:同意阴阳赵分局的意见,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了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已经全部赔付完毕,我公司不再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或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一并主张,张**在(2011)源民初字第213号案件中,选择了后续治疗费按鉴定评估意见支付。该判决作出时,张**的后续治疗费已经实际发生,张**明确知道实际发生的费用高于评估意见,张**对该判决没有异议。现就后续治疗费再次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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