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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通运输彬县分公司与人保财险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通运输彬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源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彬*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广通运输彬县分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源汇支公司给付案款81353.48元。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人保财险源汇支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通运输彬县分公司已领取案件执行款81353.48元。本案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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