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临颍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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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