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临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颍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临颍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