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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按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判决;

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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