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娄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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