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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中国邮政**司临颍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中**公司临颍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于2013年11月18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返还不当得利款1万元。临**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临民固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邮政储蓄银行临颍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宋富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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