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申诉被告漯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申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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