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因考虑家庭因素,为了家庭和谐。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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