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民诉被告任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民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民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现金3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借款3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任志*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与被告任志辉系朋友关系。2011年8月16日被告因有急事向原告借现金3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37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7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任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韩**37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任**承担362.5元,退还原告韩**3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