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临颍**沟桥学校(以下简称大沟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10年1月21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沟桥学校支付欠款133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大沟桥学校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沟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