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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县分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临颍烟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于2010年12月30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临颍烟草分公司赔偿因丢失人事档案给其造成的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临颍烟草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临颍烟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向临颍烟草分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011年1月2日在邮件回执上签字的是宋**,宋**系临颍烟草分公司生产科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本案中,一审法院向临颍烟草分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的邮件并非该公司的上述人员或部门签收,故该送达方式不当。同时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王**在原审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而一审法院也未标注与原件核对字样,在没有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原审仅依据这些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属证据不足。综上,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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