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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龙诉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龙诉被告朱**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称:2010年被告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了原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35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手续。同年底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下欠25000元迟迟不给。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最多欠原告5000元。当时,原告称欠条丢了,想这么大工程,剩余的欠款不说了。另外,原告一个村的老乡欠我工程款50000元至60000元,说过这两块冲抵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将承包临颍**代广场A座商场的工程(钢筋部分)转包给了原告,工程完工之后,被告因资金紧张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时间是2010年10月19日,同年底,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000元,下余25000元迟迟不还,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案为凭,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自认欠款属实且偿还了10000元,下余25000元被告应予以偿还。故原告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现金25000元。

本案诉讼费700元,由被告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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