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尚**、王**诉被告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王**诉被告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王**、被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会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王**诉称:2010年1月4日二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242号涵洞口,与被告驾驶的无牌照货车相撞,造成二原告严重受伤,经交警部门处理,被告负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入院治疗,由于原告家境困难,在凑钱治病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尚**的丈夫王**与被告裴**的妻子马**就赔偿事宜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不但显失公平,而且是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故要求确认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裴**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通过交警部门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14时50分左右,被告裴**驾驶无牌照货车沿京珠高速公路东侧边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42号涵洞时,与由西向东通过涵洞的原告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原告尚**搭乘该车)相撞,造成二原告受伤,事故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处理,被告负全部责任,二原告无责任。尚**受伤后于2010年1月4日被送往临颍县中医院治疗,于2010年1月16日出院。王**受伤后于2010年1月4日被送临颍县中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后又转往临**民医院、漯**心医院治疗,于2010年3月30日出院,出院时医院建议:继续治疗。2010年1月12日原告尚**的丈夫王**与被告妻子马**就赔偿问题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由被告赔偿二原告85000元,以后有任何费用都由乙方(原告方)负责,从此以后乙方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永不追究甲方(被告方)任何责任。二原告称该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且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应为无效协议。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过错致人损害,应负赔偿义务。对受害人的赔偿应当是全面的,而不是部分。本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3月30日出院,而其出院时医院对其病情建议“继续治疗”,说明治疗尚未终结。而双方签订的协议却是在2010年3月12日订立的。且其中约定在被告支付二原告85000元后,“以后有任何费用都有乙方负责,从此后乙方不管发生什么情况,永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这些约定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故双方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被告辩称该协议有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尚**之夫王**与被告裴**之妻马**分别代表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12日所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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