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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李**与徐计划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临颍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公司)、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公司)、李**上诉徐计划健康权纠纷一案,徐计划于2015年1月12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固**公司、雪**公司、李**共同赔偿医疗费8817.07元、误工费82878.6元、护理费24457元、营养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42.6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34388.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共计269623.45元,诉讼费由其三方共同承担。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临民固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固**公司、雪**公司、李**均不服原判,于2015年8月25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惠民,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李**,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徐计划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法院(2015)临民固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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