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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翟强爱与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翟强爱与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翟强爱及其委托代理人菅运生,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上诉人孙**、翟强爱2300元,退还上诉人南阳市钟表厂23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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