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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玉芬诉被告河南阳**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河南阳**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原告高**自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若逾期未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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