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许昌金**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人民**县武装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襄城**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襄城**有限公司诉称,许**院正在强制执行过户的房屋是其公司在典当经营中收当出当人王**的典当贷款30万元的当物,该当物抵押时已经在襄城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所进行了登记,故不同意中院的强制执行过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案外人襄城**有限公司诉称的抵押物即王**名下房产证号为1004527号房产,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撤销。本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其所有权人为中国人民**县武装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其所有权人为中国人民**县武装部,而非本案案外人诉称的抵押物所有权人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襄城**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