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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张某某、张**与被告郑**官庙办事处校店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张某某、张**与被告郑**官庙办事处校店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张某某、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崔**和被告郑**官庙办事处校店村四组的组长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三原告诉称,2014年上级政府规划在校庄村土地上建“绿地会展城”,占用校庄村部分土地,按有关政策,每个村民发给土地补偿款29554.76元,三原告系本村村民,应分得补偿款88664.28元,上级有关部门已经将此款打入三原告存折,并将存折交给被告组长张**,其拿到存折后以部分村民有意见为由,拒不将补偿款给付三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88664.28元土地补偿款交付给三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案中,主要是涉及到土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三原告是否能够享受到村民待遇、是否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孔**、张某某、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7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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