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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赵**,××××年××月××日生育次女赵**,××××年××月××日生育儿子赵**,××××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姻基础很差。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不孝敬老人,自结婚至今几十年,连一句爸妈都不叫。为了孩子,原、被告勉强维持多年毫无感情的婚姻生活。近两年孩子均已成年,双方感情更加疏远,至今已分居两年多,互不来往,视同路人。2015年5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至今已半年有余,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仍不相往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均已成年,随谁生活由其自主选择,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因感情破裂,2015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

2、2013年3月26日原告赵**与宋**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土地上所盖的房屋是宋**出资,原告只是帮忙盖房。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儿女均长大成人,儿子已经结婚,长女也已经结婚,原、被告都有了孙子和外孙,今年年前,原、被告及儿子赵*乙共同建造了房屋,原告很顾家,原告没有放弃家庭。前两天,原告还在家挖了排水沟。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年××月××日生育女儿赵**,××××年××月××日生育儿子赵**,××××年××月××日生育女儿赵**。

2015年,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婚后性格不合,经常生气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作出(2015)牟*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原、被告婚后育有四个子女,进一步加深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导致原、被告发生矛盾,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要求与被**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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