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从王**、甘*因与被上诉人信阳瑞**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13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还上诉人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