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翁**因与被上诉人信阳万**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翁曼曼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上诉人翁**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