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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焦作交**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上诉人焦作交**有限公司(下称城东运输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双方均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城东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保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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