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焦作**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市山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诉人李*有与被上诉人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秦**与被上诉人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庄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杨**与陈*、王小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王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作交**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云**、左文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乔**等与黄**、吴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