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依法减半收取即173元,由原告李**负担,退回原告17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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