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包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诉人席**因与被上诉人席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舞阳**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诉被告河南鼎**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高凡因与被上诉人马超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刘**、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吴**、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与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胡**与被告舞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