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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与被告包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与被告包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于2015年11月18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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