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河南)**分公司、原审被告华润雪**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舞**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舞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江苏白**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日作出(2012)漯民四终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舞**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舞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漯河奥**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河南)**分公司及华润雪**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漯河奥**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149元减半收取3574.5元,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