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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高凡因与被上诉人马超峰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马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被上诉人马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舞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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