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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被告台**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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