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被告台**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赵某某与曹某某、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某某与崔某某等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恒**责任公司与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岳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