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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保志诉王**、李**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敬保志诉被告王**、被告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敬保志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敬保志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敬保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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