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徐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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