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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责任公司与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司)与被上诉人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吴**于2009年7月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交**司为吴**建立养老保险金账号、医疗保险金账号;判令交**司为吴**缴纳从1977年参加工作后至今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判令交**司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为吴**办理退休手续;判令交**司按郑州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吴**1997年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至办理完退休手续之日期间的退休工资损失;判令交**司按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为吴**补偿1987年至1997年被停止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费。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二**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交**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交**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国录、被上诉人吴**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一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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