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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责任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于2010年3月4日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保险(1992年11月以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1995年元月以来的);3、请求支付生活费(从2009年1月开始以每月275元支付至支付之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郑州**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二**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郑州交**责任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交**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郭银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一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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