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贵诉被告郑州正信人力**限公司、郑州交**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泽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黄**与郑州正**有限公司、郑州交**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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