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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服务公司等与高**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濮阳**服务公司、濮阳**服务公司中信加油站、濮阳**服务公司龙乡加油城、濮阳市**有限公司、王**因与被申请人高**、一审被告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濮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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