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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要求离婚,抚养三个女儿,被告孟某某承担抚养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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