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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城县**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城县**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8日,以需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诉求的成立,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城县**储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央储备粮南阳向东直属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44元,减半收取12722元,由原告方城县**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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