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漯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漯河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风险提示书和(2015)漯法执字第15-1号查封冻结裁定书及传票,通知华**司于2015年2月13日到法院接受询问,华**司相关人员一直未予到庭。

2015年2月11日,本院轮候查封了河南**限公司位于漯河市漯上路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20110013631号,20110013632号,20110013633号,20110013634号,20110013635号,20110013636号,20110013637号,20110013638号,20110013639号,2011001340号,20110013641号)和位于市纬一路和衡山路交叉口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20130016161号,20130016162号,20130016163号,20130016164号,20130016165号,20120002561号,20120002562号,20120002563号,20120002564号,20120002567号);2015年2月15日,轮候查封了河南**限公司位于漯河经济开发区漯上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11000415号,漯国用(2012)000021号,漯国用(2012)000020号];2015年3月4日,冻结了河南**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漯河**3658账户的存款1120万元(已冻结1345.77元);2015年3月5日,冻结了河南**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0200996账户的存款1120万元(已冻结560.88元);2015年3月13日,冻结了河南**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郑州金水**030522账户的存款1120万元(已冻结2453.92元);2015年4月2日,在漯**商局查询河南**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2015年4月30日,在漯河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河南**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名下仅登记一辆捷达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豫LL7906)。

2015年5月6日,本院向申请人漯河伟**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2015年5月29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资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立案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漯民四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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