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苏**因与被申请人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漯民三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王*、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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