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源汇区农信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闫平生、刘**,被上诉人源汇区农信社的委托代理人王**、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