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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告余菊叶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菊叶诉被告赵**、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收取原告钱款的行为因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且被告赵**已被公安机关刑拘在逃,本案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菊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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