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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鞠*,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双方于2010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离婚。

原告田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原告身份;

2、证人徐**、李*当庭证言,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被告辩称

被告郭某某辩称: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郭某某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

1、被告身份证一份,以证明被告身份;

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1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2,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有异议,本院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的部分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5年相识,2006年9月16日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08年8月26日生长子郭某甲,2009年5月26日补办结婚证,2010年6月9日生次子郭某乙。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多次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获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期间偶尔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但并无大隔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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