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崔*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崔*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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