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文法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欲和被告和解,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鲁**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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