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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孙*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鞠*、被告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2007年春补办结婚证,于2007年农历12月2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孙*乙,于2009年农历6月11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孙*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为琐事生气、打架。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儿子孙*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孙*甲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身份;

2.婚姻登记记录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被告孙*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于2007年7月2日补办结婚证,于2007年农历12月25日生育儿子取名孙*乙,于2009年农历6月11日生育女儿取名孙*甲。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发生矛盾,故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儿子孙*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孙*甲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孙*结婚后,虽因生活琐事生气产生矛盾,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育一儿一女,应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并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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